第十章 格里诺灭门惨案(第4/4页)

1993年9月,比尔·米奇尔公开受审,警方向法庭提交了有关凶案的全部细节及证据,这其中就有比尔亲口叙述的口供,法官认为比尔在作案时思维清晰,因此驳回了比尔因服用药物作案的有关辩护,最终法庭认为比尔有罪,比尔·米奇尔被判犯有4项谋杀罪,3项侮辱尸体罪以及一些与本案无关的其他轻罪(非法持有凶器罪、非法持有注射器罪等)。

1993年10月,最终判决出台,法庭宣判比尔·米奇尔将在重度监控下服刑20年,20年后,比尔有权申请假释。这个判决一经公布,就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人们纷纷指责法庭,指责澳大利亚政府,要求重新审判。

迫于公众压力,法院只好更改了判决,比尔的假释条款被去掉了,他在有生之年必须待在监狱内服刑。但是后来,比尔又向最高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恢复他的假释条款,最高法院最终确定比尔应该拥有这一权利,因为比尔是否会在20年后依然凶残如故,依然对社会造成危害,这在1993年是说不清楚的。尽管法院的理由很充分,但在大众的心目中,这种判决是不公的,这种判决无法让凯伦一家人得以安息,而这也不是人们需要的正义。

【背景知识】

罪犯的主要分类

意大利著名犯罪心理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曾将所有的犯罪者划分为三个主要类别。

第一种是天生罪犯,龙勃罗梭认为这种类型的罪犯往往在生理方面就具有低等进化的返祖现象,比如下颌骨较为突出、前额部分窄小、毛孔粗大等外在特征。当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特征的人就是天生的罪犯,但天生罪犯一定会有返祖特征出现。

第二种就是精神异常的罪犯,这类人生理或者精神方面都有着程度轻重不同的疾病或缺陷。生理有缺陷或者异常的病人很可能会产生过度自卑、妒忌、焦虑等情绪,这些情绪如果得不到排解,就会慢慢升级成精神异常现象,而精神异常者经常会做出破坏自身正常生理状态的行为,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最终是否会实施犯罪,主要还是由罪犯的精神状态来决定的,生理问题只会起到限制和制约的作用,比方说,罪犯天生矮小、瘦弱,那他在作案的时候只会选择比他更加矮小、瘦弱的受害者。

第三种是指有犯罪倾向的人,比如有过犯罪经历、蹲过监狱的人,行为异常古怪的人,热衷于暴力行为的人,热衷性虐及性侵犯的人,这些人可能犯过罪,也可能没有露出任何可供识别的犯罪特征。但他们内在的幻想及某些精神上的缺陷往往会使他们在特定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比如,性犯罪者往往都是在性幻想得不到满足的时候才着手作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