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章 说服(第2/3页)

曹云道:“我推测是后给钱,但是不排除先给钱的可能。这点我们绝对不能搞错,要调查清楚,就需要查账。我相信对你们难度不大。”

诸葛明不吭声,许久后问:“曹云,你怎么才愿意滚出东唐呢?”

曹云不解:“怎么?”

诸葛明:“行吧,我们保持联系。不送。”诸葛明不想曹云介入他们的工作,介入司法调查。鬼知道曹云会怎么折腾。曹云在提供了一个相当好的切入点之后,其价值为零,破坏力未知,赶走最好。诸葛明也会反向思维,就算这个切入点失败,你曹云的利益是为难崔茜,还会找上门来。

诸葛明在曹云离开后,联系上桑尼,请桑尼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桑尼现在算是检方御用调查探员,其虽然桀骜不驯,老子天下第一,但桑尼专注做事,能力上有保障。目前东唐警局管理层更新换代的时候,作为不能上位,又没有任何阵营的桑尼,是诸葛明最喜欢使用的探员。

……

曹云的分析是很有道理的,崔茜的性格已经注定她不会先给钱,因为她拥有极强的控制欲。到目前为止,崔茜没有犯罪事实,陈灵有诈骗事实。崔茜不担心陈灵会背叛自己,因为那等同陈灵背叛了自己。一旦崔茜动手杀人,两人就是同案犯,崔茜也不担心陈灵会背叛自己。

反过来如果崔茜先给钱,陈灵只要朝外一跑,崔茜报警不能,只能哑巴吃黄莲。先给钱不符合崔茜人设。

桑尼在调查后,和陈灵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会谈。桑尼表示,他并不在乎他们合伙骗钱,他是担心事后陈灵会遇害。桑尼说明了自己的推测和理由,和曹云的说法相差不多。陈灵现在是冒着生命危险进行诈骗。一旦崔茜杀人,陈灵不仅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还可能面临崔茜的灭口。

桑尼补充说明,一旦崔茜知道陈灵有所动摇,很可能会先下手为强。桑尼没有逼陈灵做出决定,将自己电话号码留给陈灵,让陈灵自己考虑,自己选择。

在桑尼准备告辞时,话很少的陈灵拉住桑尼问,假设现在她自首的话?

桑尼回答,诈骗未遂,自首立功。他不是律师,不负责任的推测:最多缓刑,甚至可能不会被起诉。

陈灵脑子并不傻,她知道桑尼说的是实情,不保证崔茜不会灭自己的口。桑尼的说明打动了陈灵。一旦自己拿到钱,离开东唐,崔茜等同被自己挟持。陈灵自问崔茜绝对不会让自己被挟持。陈灵判断,崔茜杀自己灭口可能性是很高的。

陈灵作为神棍,自然也读出桑尼的意图,于是提出要求,要求检察官交易。

接下去顺理成章,陈灵成为污点证人,警方逮捕了崔茜。刚开始崔茜是不认的,但是在陈灵出面问了崔茜一个问题后,崔茜爆发大骂陈灵,承认自己和陈灵合谋。

陈灵问题是:“崔茜,我和你说过,拿到钱我就去荷兰。你放心我带走这个秘密吗?所以你真的会杀我,对吗?”

崔茜承认了自己合伙陈灵骗取孙父金钱的事实,但是崔茜在律师建议之下,否认自己有杀害孙父的意图。同时否认自己买凶杀害托尼。

崔茜:“我承认我爱他的钱,但同时我也必须承认,我真的爱他。”

对此结果,桑尼不满意,检方不满意,曹云也不满意。

诈骗未遂,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高岩),但是这个罪名存在理解乃至做法上的不一致。司法解释是,对于情节严重的诈骗未遂,应该依法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又怎么解读呢?并没有具体司法解释。第一种做法是依照其诈骗目标的价值来确定是否情节严重,但本条是针对盗窃未遂,不包含诈骗未遂。

第二种做法,以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是否情节严重。因诈骗未遂引发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可被确定为情节严重。实际上,暴力犯罪量刑远远高于诈骗罪。

第三种做法:因诈骗受过处罚的,包含行政处罚。这可以算累案,其诈骗未遂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种做法:诈骗未遂导致受害者精神失常,甚至死亡,其会被定为情节严重。

第五种做法:按照已遂犯的标准进行减轻或者减免,但这说法又和司法解释出现冲突。司法解释言下之意,不对普通诈骗未遂提出指控。只对情节严重的诈骗未遂嫌疑犯提出指控。

按照法律标准,诈骗未遂通常不会被起诉。当然,检控官也可以起诉,但是即使定罪,恐怕法律也没有多少惩处力度。

……

因为有曹云,这案子就被诸葛明交给九尾处理。

九尾联系了曹云,告知检方会以诈骗未遂的罪名控告崔茜,曹云立刻从律师所前往九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