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演变(第2/12页)

一到战国时代,那种政治的演进更显著了。那时的国家都已有更辽廓的疆土,更谨严的政治组织,像齐国拥有七十多城市,全都直辖中央,由中央派官吏统治,不再是贵族们的采邑了。它的中央政府所在地临淄,据说有七万家住户,每户可得壮丁三人,一城便有二十一万个壮丁。想来全城居民,至少应在三十五万人以上。其他各国首都,像赵之邯郸,魏之大梁,楚之郢,其繁盛情形,亦大致与临淄相类似。这些都是政治中心,同时又兼商业中心的大城市。每一次战争,一个国家派出二三十万战士并不很稀罕。各国政府中的行政长官,以及统兵大帅,几乎全是些平民出身的游士。偶然还有一二贵族封君,像孟尝、平原、信陵、春申之类,他们也并不像春秋时代一般贵族们,有经政治、法律规定允有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权益。赵奢为政府收田租,平原君的九个管家违抗法令,给赵奢杀了,平原君还因此赏识赵奢,大大重用他。我们单凭战国政治局面,便可想见那时的社会形态,断断不能与西方中古时代所谓封建社会者相提并论。

现在再一检讨春秋战国时代的平民生活。照中国古代的封建观念,一切土地全属于贵族,平民并无土地所有权。故说“四封之内,莫非王土,食土之毛,莫非王臣。”懂得了这一观念,才可来讲那时的井田制度。诸侯们在其所居城郭之外,划出一部分可耕的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按着年龄受田还田。每一农民,在封建制度下,绝不许有私有的土地,但税收制度则甚为宽大。依照井田制的标准形式论,每一家受田百亩,这是所谓私田。八家又共耕公田百亩。但所谓私田,只照收益言,并不指土地的私有。每一农民二十岁受田百亩,六十岁还归公家。在此期间,他一面享有这百亩田的私收益,但须联合其他七家,参加耕种公田百亩之义务。这一百亩公田,成为一个小型的集体农场,由环绕它的八家农民共同耕作。在贵族握有土地权者之收益言,只等于征收田租九分一。后来这制度稍稍变通,把公田取消,每一农民在其私田百亩内,向地主,即贵族贡献十分一的田租。大概这两制度,有一时期曾同时存在着。离城较近的田地,授与战士或其他较优待的农民,是没有集体耕作的公田的,按亩什一抽税。离城较远的地区,则仍行八家共耕公田的旧制度,公家得九分一的收入。

但这一制度,在春秋末战国初一段时期内,便逐步变动了。主要是税收制度的变动。起先是八家共耕公田百亩,再各耕私田百亩,此所谓助法。其次是废除公田,在各家私田百亩内征收什分一的田租,此所谓贡法及彻法。贡法是照百亩收益折成中数,作为按年纳租的定额。彻法是照每年丰歉实际收益而按什一缴纳。再其次则贵族只按亩收租,认田不认人,不再认真执行受田还田的麻烦,此所谓履亩而税。更其次则容许农民划去旧制井田的封岸疆界,让他们在百亩之外自由增辟耕地,此所谓开阡陌封疆,而贵族则仍只按其实际所耕收,取什分一的田租。此在贵族似乎只有增添收入,并不吃亏。然而这里却有一个绝大的转变,即是土地所有权由此转移。

在春秋时代,照法理讲,农民绝无私有的土地,耕地由贵族平均分配。照现在观念来说,土地是国有的,农民是在政府制定的一种均产制度之下生活的。现在税收制度改了,贵族容许农民量力增辟耕地,又不执行受田还田手续,贵族只按亩收租。循而久之,那土地所有权却无形中转落到农民手里去。

这一转变,并未经过农民意识的要求,或任何剧烈的革命,也非由贵族阶级在法理上有一正式的转让令,只是一种税收制度变了,逐渐社会上的观念也变了,遂成为耕者有其地的形态,此即封建制度下井田之破坏。

井田制破坏了,现在是耕者有其地,土地所有权转归给农民了,然而相随而来的,则是封建时代为民制产的一种均产制度也破坏了。从前是一种制约经济,现变成自由经济了。有些农民增辟耕地渐成富农有些贫农连百亩耕地也保不住,经由种种契约而转卖给富农。既是土地所有权在农民手里,他们自可世代承继而且自由买卖。与私有制相引而起的,则是贫富不均,此在中国史上谓之兼并。农民有着自由资产,中间便有着贫富的阶层。富农出现了,渐变成变相的贵族。从前平民贵族两阶级的基础也连带摇动。所以井田制度破坏,必连带促进封建制度之崩溃。

再次要讲到耕地以外之非耕地,包括草原、牧场、泽地、猎区、鱼池、山地、森林、矿场、盐池、盐场等,这些在古代称为禁地,指对井田之为开放地而言。照法理言,禁地亦属封建贵族所有,他们特设专员管理,不容许农民自由侵入。贵族们凭借这些禁地,占有一切小规模的工商业。工人商人全由贵族御用,指定世袭,只受贵族额给的生活酬报费,并无自由私产,更谈不到资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