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第三帝国的生活:一九三三-一九三七年(第21/25页)

有些法官,不论他们过去多么反对共和国,对党的方针却响应得不够热烈。事实上,其中至少有少数人还企图根据法律来作判断。从纳粹的观点来说,其中最不好的例子之一,是德国的最高法院国家法院在一九三四年三月国会纵火案审判中因证据不足而开释了四个共产党被告中的三个。只有头脑胡涂的荷兰人范·德·卢勃由于招认了而被判定有罪。这事使希特勒和戈林大为冒火,于是不出一个月,在一九三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一向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审理叛国案的权力,从这个庄严的机构手里转移给新的法院Volksgerichishof(人民法庭)。人民法院很快就变成了德国最可怕的法庭。它由两个专职法官和五个由纳粹党官员、党卫队和武装部队中选出的人组成,后者在表决时占有多数。对它的判决不得上诉,而且它的审讯通常是秘密举行的。但是,偶然为了宣传起见,在作比较轻的判决时,也邀请外国记者去旁听。

这样,作者本人曾于一九三五年到人民法庭去旁听过一个案件的审判。这次审判使我觉得倒像战地临时军法审判而不像民事法庭审判。审讯程序一天就结束了,差不多没有机会提出被告方面的证人(如果竟有人敢于为一个被控「叛国罪」的人辩护的话),辩护律师都是「合格的」纳粹党人,他们提出的论据则软弱得简直达到荒谬可笑的程度。看看只报导判决结果的报纸,你所得到的印象是,大多数不幸的被告(虽然不是在我旁听的那一天的被告)都是被判死刑的。没有公布过数字,虽然在一九四○年十二月,人人畏之如虎的人民法庭庭长罗兰·法赖斯勒说,「只有四%的被告被处死刑」。他后来在战争期间因美国人的炸弹命中他正在进行审判的法庭而被炸死。

比凶险的人民法庭设立得更早的是Sondergericht(特别法庭),它从普通法院那里接管了政治罪行的案件)或者如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设立这种新法庭的法律所说的「阴险地攻击政府」的案件。特别法庭由三个法官组成,他们必须是可靠的党员,而没有陪审团。纳粹检察官有权选择把这种案件提交到普通法院去审还是提交到特别法庭去审,而他总是选择后者,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这个法庭的辩护律师,像人民法庭的辩护律师一样,得由纳粹党官员认可。有时候即使他们已得到认可,他们的下场仍然很不幸。例如,胆敢代表在血腥清洗中被杀害的天主教行动组织领袖克劳斯纳博士的寡妇控告国家对她造成损害的律师们,结果被送到萨赫森豪森集中营去,一直关在那里,直到他们把控诉正式撤销时才放出来。

希特勒有权使刑事诉讼程序中止进行,有一个时期戈林也有权这样做。在纽伦堡档案中发现有一个案件,是司法部长竭力主张对一个秘密警察高级官员和一批冲锋队员提出控告,因为他认为已有证据清楚地证明他们犯了对一个集中营的被拘禁者进行最骇人听闻的酷刑虐待的罪行。他把证据送交给希特勒,元首却命令停止起诉。戈林在开头也有这种权力。

一九三四年四月,他曾制止了一件控告一个著名企业家的刑事诉讼。后来很快就传出来,这个被告送了戈林约三百万马克。当时在柏林很著名的律师格哈德·F·克拉麦后来说:「不能确定是戈林讹诈了这位实业家呢,还是这位实业家贿赂了这位普鲁士总理。」而已经确定的是戈林使这个案件作罢了。另一方面,元首的代表鲁道夫,赫斯,受权对他认为被判处得大轻的被告采取「无情的措施」。法院对犯有攻击党、元首或者国家的罪行的人的各种审判都列成一份记录呈交给赫斯,他如果认为惩处得太轻就可以采取「无情的」措施。这通常是把受难者送到集中营去或者把他杀害。

有时候,必须说,特别法庭的法官确是表现出一种独立精神,甚至忠于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是赫斯,或者是秘密警察,就来插手了。例如,我们已经看到,涅穆勒牧师被特别法庭开脱了他的主要罪名而只判处了短期监禁,而他在等候审讯时期已服满了这段短期徒刑,因此本来就可以回家了,秘密警察却在他离开法庭时把他架走而送到了一个集中营里去。

因为秘密警察,像希特勒一样,就是法律。它原来是戈林在一九三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为普鲁士邦设立的,以代替普鲁士邦原来的政治警察IA处。他起初打算只把它称为秘密警察处(GeheirnesPolizeiAmt),但是这个名称的德文前缀缩写GPA发音跟俄文的CPU太相似了。一个不出名的邮局职员奉命为这个新机构设计一种免费递送的邮票图样,他提议把它叫做GeheimeStaatspolizei,即「秘密国家警察」,简称GESTAPO,从而无意中创造了一个先是在德国后来又在国外令人谈虎色变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