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自由心证(第3/7页)

二是由以上调查结果可假设,枝村幸子发现佐山道夫涉案,进而以此逼婚,这正是佐山杀害幸子的动机。

借由樱田的报告,桑山更加确定佐山的嫌疑重大,但碍于枝村幸子命案一审时认定冈野为嫌疑犯,并依此做出判决,二审争论的焦点必定还是被告冈野。律师只会就自白无自愿性一点替被告辩驳,至于揪出真凶则另属他人职务。

负责侦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并非桑山,他无权发表意见。这起案件由同事丸冈检察官负责,由于自一审起便是根据高层的意思,也就是依从上面下达的指令行事,即使他与一审检察官抱持相同意见,也不是出自个人的判断。法官各自拥有“自由心证”的权力,检察官则无,纵然一审检察官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承办该案的上级检察官也必须持有相同见解。“检察一体原则”使得侦办行动处处受限,有时更会发生即使损害被告权益,也要坚守此一原则的不合理现象。

桑山确信冈野清白,真凶为佐山道夫。他认为,如果自己是二审的检察官,便能厘清冈野的自白不可信,再从中揭穿佐山的不在场证明,并通过瓦解佐山证言中的矛盾之处,进而追查杀害波多野雅子一案。

这件事在执行上困难重重,首先是冈野正一不曾怀疑佐山,他根本没发现这是个陷阱。再者,没有其他人认为佐山可能涉案,并且提出质疑,怀疑佐山的人只有检方内部的桑山与樱田,如何提出问题实在是个难题。

二审原则上不会重复进行与一审相同的审判程序,而为事后审查一审的判决是否妥当,并且严格限制于判决后提出新证据,亦即上诉时只能略加补充理由。在这样的情况下,从原判决中找出重大错误,便成了撤销一审原判决或使一审发回重审的唯一机会。

然而,检察官与被告对立,只有法官和律师可以证明被告清白。

明知凶手并非冈野正一,真凶另有其人,却受限于“检察一体原则”,以及此案为他人负责侦办,难道就只能束手无策地看着二审进行审查吗?

他先私下与丸冈检察官讨论自己的想法,又向副检察长进言,最后都落得无疾而终的下场。

究竟还有什么办法可行?

大部分的案件在逮捕凶手之前,就已经依过去的调查经验,锁定了特定嫌疑犯。

嫌疑犯锁定后,最迫切的问题便是,厘清嫌疑犯的行为举止与案情的关联性。如与案情无密切相关,不免引人怀疑,警方亦无十足的把握断定此嫌疑犯即为真凶。

桑山由发生在福冈县二日市武藏温泉的命案前后经过判断,凶手即为佐山道夫,因此强烈怀疑他正是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他始终认为被害的年轻女子与佐山之间有特殊关系,佐山将她杀害后,又借机利用自精神病院逃走的疯子顶罪。

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杀害波多野雅子的手法。武藏温泉一案在位于天拜山山脚下的寺庙树林里犯案,杀害波多野雅子的地点则选在御岳山中,目的都是为了除掉女人这个绊脚石。前者妨碍了他的前途发展,而后者在利用殆尽后,遭他嫌碍事而遗弃。

最后这位枝村幸子与前两者略有不同,她推测得知波多野雅子遇害的真相,带给道夫心理压力,并以此逼婚。道夫野心勃勃,不难想象幸子的存在牵制了他的发展,同样成为他前途路上的绊脚石,而且比前两位被害人更加棘手。

佐山道夫的行径与案件具有高度关联性,可知他便是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

一审误认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并判决有罪。佐山道夫始终维持“证人”的身份,要将“证人”转为“被告”不只艰难,且苦无物证。法庭认定的物证都将嫌疑指向冈野正一。

佐山道夫在状况证据上远较冈野不利,却因关注的焦点为被告,不曾有人留意。冈野错在不该向警察认罪,依犯罪学家的观点,嫌疑犯一旦自白,其他证人在提供“证词”时,心理也会跟着受到影响,此间接证据便成了束缚嫌疑犯亦即被告的桎梏。

桑山向副检察长阐述自己的看法时,提起佐山道夫,遭到郑重而冷漠的驳斥。对方表示状况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冈野无罪,他表面上没有明讲,其实是为遵循检察一体的原则行事。桑山并非负责检察官却提供意见,这样的行为只是多此一举。

桑山考虑针对波多野雅子命案重新展开侦查,将凶嫌佐山道夫逮捕归案,并借此一举洗刷冈野杀害枝村幸子的嫌疑。既然高层不采取行动,就只剩下这个方法。

这方式执行起来有个困难,自杀案要以他杀的方向重新展开侦查,必须有足够的说服力才可能推动,现在缺乏的正是这样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