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挑战(第2/5页)

对话的声音细微但清晰地从手表内的录音机传了出来。

听完他们的谈话,樱田又拿起另一只手表播放,录音内容主要由樱田发问,福地藤子回答。

桑山心中有三个想法。一是再次向上司申诉,使被告冈野正一的主张获得承认,将此案发回一审。这虽然属于法官的权限,检方也可借由发现新事实,积极推动发回重审。

另一个方法是,指挥警方重新调查枝村幸子命案,逮捕佐山道夫。这个方法仍需经由上司同意,与前一个方法是一体两面。检方要指挥警方移送佐山道夫,起诉是首要条件。

最后剩下一个技术性的手段,那就是依“伪证罪”起诉佐山。一审的法庭记录中有这么一段对话。

证人(佐山道夫):冈野在晚上八点二十五分打电话来,那时候福地藤子刚好在我的房里,帮忙接了电话再转交给我,不过,冈野什么也没说。

审判长:你在房间里待了多久?

证人:晚上六点半到九点。

审判长:这段时间内都没出门吗?

证人:没有,我一直在和福地藤子谈事情。

由于这与冈野的罪行无直接相关,不影响被告利益,严格定义上不构成伪证罪,但仍可以此为契机,将方向转为关注佐山的所作所为。

桑山判断,这些方法无一可行。上次的申诉遭副检察长驳回,副检察长即代表检察长的意志,况且此案不由他负责,发言立场薄弱。如要更换检察官,除非该名检察官调任或被认为不适合侦办此案,检察长才能基于“事务移转权”,在侦查方针不变的情形下,将事务移交至其他检察官。

面临这穷途末路的困境,樱田提出了两个方法。

一是,由于波多野雅子“自杀”当时,佐山显然人在现场,他杀嫌疑浓厚,可依此指挥警察重新调查此案,再反过来使佐山道夫承认自己即为杀害枝村幸子的凶手。

这方法同样难以实行。警方既然已经以“自杀”结案,重新调查的机会极为渺茫,更何况没有任何物证,唯一掌握到的只有当天佐山车上载着一位貌似雅子的女性前往青梅的情况证据,遑论雅子的丈夫伍一郎出于个人因素,强调妻子的死因为自杀。

“不能采取正面攻击的方式。”樱田不甘就此放弃,说道,“我们可以走偏门,对外点名佐山涉嫌杀害枝村幸子,您觉得这方法如何?”

“你要怎么做?”

“只要通过杂志揭发罪行,佐山为保住自己的名誉,肯定会以毁谤名誉提起告诉,这么一来,原告佐山道夫势必得接受调查,以认定犯罪事实。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查办他了。”

这方法虽偏离常轨,也算是权宜之计。

樱田的这番“进言”,令桑山踌躇不已。他提出的虽是邪门歪道,但既然检警双方都无意重新展开侦查,只好求诸其他方式。由过去的案例可以得知,检方接到第三者告发,一定会着手侦办。当“正途”不通,就得采取某种程度的权宜措施。

桑山会这么坚持不为别的,他无法漠视无辜的人因冤罪被处以重刑。国家以法律保障人权,其本身的官僚机构及官僚意识,却坐视人权遭受迫害,而内部的检察官明知此一情形,又受限于检察院“指挥暨命令”的上下秩序,无计可施。

二审尚未判决,高等法院的审判长可能做出如下判决:“一审虽已详细检讨各项证据,对于发现被告自白内容真实性之努力仍稍嫌不足。即使如此,考虑到被告的人格卑劣且虚伪不实,认定该自白具自愿性,得采为证据。”(二审维持原判,仍判有罪之判决文书的例文)又或者认为“综合以上各项证据、证词及状况证据可知,司法警察在侦办过程中受偏见误导,认定被告涉嫌而疏于追查事实真相,并以不当手段强迫被告自白。一审未能指出被告自白内容多有矛盾及谬误,实感遗憾”。(二审推翻一审有罪判决,改判无罪之判决书的例文)前者的判决如缺乏关键性的新证据,难于高等法院二审获判无罪。为挽救无辜百姓免于蒙受牢狱之灾,二审为关键。

“这件事交给我处理,绝对不会给您添麻烦,一切由我樱田负责。”

樱田长期受桑山委托“私下”调查佐山道夫,自然而然地在内心深处衍生出彻底追究的坚持。

“那就交给你了。”桑山表示同意。

“太感谢您了。”樱田将双手摆在膝上,鞠躬致意。

此时,他已经痛下决心,即使辞职也在所不惜。

“首要难题是,这件事需要杂志社帮忙。”

既然要在杂志上公开指名某人为“凶嫌”,杂志社若不坚决果断恐难以应付。

“我认为可以找《女性回廊》。”樱田提议。